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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国,一则“警察玩忽职守”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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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赵书梅带着幼女苑佳其改嫁给济南市中区党家街道小白庒村村民商和兴。 婚后,继父商和兴多次趁妻子赵书梅不在家时,对年仅12岁的苑佳其实施猥亵和强奸。2022年9月下旬,饱受折磨、忍无可忍的苑佳其终于鼓起勇气,向母亲赵书梅坦白了继父商和兴的恶劣行径。2022年9月30日,赵书梅前往济南市槐荫区公安分局腊山派出所报案。10月2日,商和兴被警方抓获,并在审讯中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然而,当时正值众所周知的三年大健康时期。2022年9月30日,济南发现5名阳性感染者。根据山东省公安厅的通知,自10月1日起,济南市所有看守所启动“熔断”机制,监所人员实行“不进不出”政策。

   因此,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商和兴在派出所接受了24小时讯问后,未被刑事拘留,而是被释放回家,并对其采取了所谓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2022年10月19日19时左右,商和兴携带凶器来到赵书梅母女居住的公寓,为报复而残忍杀害了妻子及其继女,随后畏罪自杀。

   案件发生后,济南市槐荫区公安分局腊山派出所一名副所长及一名民警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立案调查。2022年12月9日,两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023年12月7日,案件被起诉至人民法院。

二、起诉书的事实与理由

根据网上流传的起诉书内容,指控如下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旭东在担任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腊山派出所副所长期间,负责辖区内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2022年9月30日至10月19日,王旭东与腊山派出所另一民警XXX(另案处理)共同办理苑佳其被强奸案。在办案过程中,王旭东工作态度不认真负责,在对犯罪嫌疑人商和兴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未按规定向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移交犯罪嫌疑人及相关材料。明知商和兴具有重大社会危险性,却未依法对商和兴的监视居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导致未能发现商和兴在监视居住期间与举报人赵书梅通信,以及擅自脱离监管、离开指定居住场所的行为。此外,王旭东未能察觉赵书梅在遭受商和兴威胁后,曾向商和兴的儿媳痛斥其行径,并多次拨打12345电话反映情况;也未能发现商和兴在监视居住期间书写遗书,表现出自杀或杀人的现实危险迹象。被告人王旭东的玩忽职守行为,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商和兴脱离监管并具有重大社会威胁的情况,最终致使商和兴在脱离监管后杀害被害人苑佳其及举报人赵书梅,随后自杀,造成了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旭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三、结语

   这场悲剧令人痛心,但两名民警的行为是否真正构成“玩忽职守罪”,仍值得深入探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需满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主客观要件。从起诉书描述来看,王旭东等人确实在监视居住措施的执行和监督中存在疏漏,且这些疏漏与最终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然而,是否“情节特别严重”、疏漏程度是否达到犯罪的门槛,还需结合具体证据、法庭审理以及法律适用来判断。悲剧的发生,既暴露了个别执法人员履职不力的现实问题,也映射出特殊时期监管机制可能存在的漏洞,值得社会反思。最终的定论,仍有待法院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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